• 我省农民建房新规昨日起正式施行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3-11-02  /  浏览:1550 次  /  

一户一宅,禁超350平方米!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农民建房审批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三个环节”……这些农民建房新规,你都知道吗?

  “不得擅自更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督促采取拆除等解危措施”……这些农村住房规范,你都清楚吗?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这些信息值得你关注。

  全省1.7万户农房存在安全隐患

  11月1日,《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在昌召开,会上对村民自建房全链条、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定作了介绍。《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我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立法滞后、执法不严、行业安全监管宽松软等诸多问题。我省村民自建房数量多,建设年代相隔久远,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加上山区切坡建房等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等,农房安全隐患不容忽视。2021年,有关部门排查鉴定全省有1.7万户农房存在安全隐患。谁来监管、如何划分职责等,亟需有法律明确。

  《办法》所称村民自建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宅。

  不得突破350㎡一般不超过3层

  《办法》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那么,农民建房的面积标准是多少?省级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

  同时,省政府也规定了村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不得突破350㎡,一般不超过3层。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要根据当地人地矛盾、文化习俗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审批

  《办法》对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批准程序作了细化,农民建房审批程序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三个环节。

  申请环节,由农户提出申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民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审查环节,由村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之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批准环节,由乡镇审批。乡镇审核批准实际也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受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申请受理窗口接收材料。第二个阶段是审查:乡镇负责宅基地工作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三个阶段是批准: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明确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要求

  《办法》要求,建设二层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政府应当核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

  同时,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合格证书,村民建房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强化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村民自建房验收涉及质量安全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县级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常态化安全排查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了危房安全排查和处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自查报告的农村危房,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应当发出风险告知书,提出处置建议,督促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另外,要严格规范农村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当前,自建房倒塌事故绝大部分是因为擅自将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导致。对此,《办法》对利用村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了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责任。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擅自更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违法存放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等危险物品;在房屋周边容易造成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山体开挖坡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高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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